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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 題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住戶互相協議同意之下,住戶在樓梯間即得放置雜物
  • B 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核准,住戶為修繕時不得破壞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 C 住戶對於退縮空地,不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
  • D 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住戶即可在公共走道加設鐵門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集合住宅(公寓大廈)中,如果有某種行為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整棟建築的安全結構」或是「發生火災時的逃生途徑」,法律通常會賦予住戶自行約定的權利,還是會由國家公權力介入強制規範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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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這點簡單的法律問題也想難倒本大王嗎?野猴子,既然你答對了,就跪下來聽本大王精闢的講解吧!

  1. 正確答案為 B: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進行維護、修繕或裝修時,若未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絕對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這可是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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