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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三 題

三、甲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陪同國人乙前往大陸地區,媒合乙與大陸地區女子丙於同年 11 月 1 日結婚,並期約媒合婚姻報酬新臺幣 3 萬 6 千元。內政部移民署經調查後發現前述事實,試問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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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敏銳察覺兩個層次:一是實體法上《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期約報酬」的禁止與罰則(且須注意僅期約未受領的沒入問題);二是程序法上《行政罰法》的「三年裁處權時效」。題目刻意點出具體年份(民國100年),強烈暗示必須討論裁處權是否消滅,這是拿高分的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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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跨國(境)婚姻媒合期約報酬之行政裁罰要件,以及《行政罰法》裁處權三年時效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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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國婚姻媒合裁罰要件
💡 跨國婚姻媒合禁酬規定與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適用。

🔗 行政裁罰判斷程序鏈

  1. 1 違法性認定 — 確認符合《移民法》第58條媒合期約報酬之事實。
  2. ↓
  3. 2 裁處權時效審查 — 依《行政罰法》第27條審查是否已逾三年。
  4. ↓
  5. 3 沒入要件判定 — 確認是否實際受領財物,僅期約者不生沒入問題。
  6. ↓
  7. 4 作成行政處分 — 時效內依法裁處罰鍰;逾時效則裁處權消滅。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罰法第28條關於時效中斷之規定。
🧠 記憶技巧:媒合禁領酬、罰鍰二十起、時效僅三年、沒入看受領。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行政罰法三年時效的檢查,或誤認為只要違法就一定要開罰,未考量時效消滅的法律效果。
行政罰法時效中斷 沒入之性質與客體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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