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具備憲法訴訟聲請人之資格?
- A 總統
- B 政黨
- C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 D 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保留」與「權力位階」的角度思考:在《憲法訴訟法》中,立法者是傾向於將聲請權賦予『特定的個人職位』,還是賦予『具備特定功能的組織或機關』?當我們在區分國家最高權力主體與基層行政官員時,法律通常如何界定誰才能代表該層級發起憲法層次的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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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知道憲法訴訟不是喊喊口號就能聲請的
- 基本常識驗證: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那些有資格聲請的「主體」集合,簡單到不能再簡單,無非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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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聲請人資格
💡 憲法訴訟法明確列舉各訴訟類型中具備聲請適格之主體。
| 比較維度 | 具備聲請人資格 | VS | 不具備聲請人資格 |
|---|---|---|---|
| 中央機關 | 總統、五院、各部會 | — | 機關內部單位 |
| 司法主體 | 法院(法官) | — | 檢察官 |
| 地方自治 | 地方自治團體主管機關 | — | 個別區長、里長 |
| 人民團體 | 政黨(特定訴訟) | — | 不具法人格之社團 |
💬憲法訴訟採有限主體制,僅法律列舉之特定身分或機關始具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