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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具備憲法訴訟聲請人之資格?
  • A 總統
  • B 政黨
  • C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 D 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保留」與「權力位階」的角度思考:在《憲法訴訟法》中,立法者是傾向於將聲請權賦予『特定的個人職位』,還是賦予『具備特定功能的組織或機關』?當我們在區分國家最高權力主體與基層行政官員時,法律通常如何界定誰才能代表該層級發起憲法層次的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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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知道憲法訴訟不是喊喊口號就能聲請的

  1. 基本常識驗證: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那些有資格聲請的「主體」集合,簡單到不能再簡單,無非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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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聲請人資格
💡 憲法訴訟法明確列舉各訴訟類型中具備聲請適格之主體。
比較維度 具備聲請人資格 VS 不具備聲請人資格
中央機關 總統、五院、各部會 機關內部單位
司法主體 法院(法官) 檢察官
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團體主管機關 個別區長、里長
人民團體 政黨(特定訴訟) 不具法人格之社團
💬憲法訴訟採有限主體制,僅法律列舉之特定身分或機關始具適格。
🧠 記憶技巧:總統、機關、法院、黨;人民、地方主管官。
⚠️ 常見陷阱:誤認地方自治團體之「首長個人」或「地方議員」具備憲法訴訟聲請資格。
法規範憲法審查 機關權限爭議 地方自治權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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