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具備憲法訴訟聲請人之資格?
- A 總統
- B 政黨
- C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 D 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保留」與「權力位階」的角度思考:在《憲法訴訟法》中,立法者是傾向於將聲請權賦予『特定的個人職位』,還是賦予『具備特定功能的組織或機關』?當我們在區分國家最高權力主體與基層行政官員時,法律通常如何界定誰才能代表該層級發起憲法層次的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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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知道憲法訴訟不是喊喊口號就能聲請的
- 基本常識驗證: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那些有資格聲請的「主體」集合,簡單到不能再簡單,無非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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