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下列何者得拒絕至立法院委員會備詢?
- A 國防大學校長
- B 內政部次長
- C 參謀總長
- D 監察院院長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下,如果我們將國家機關想像成不同的「獨立部門」。當其中一個部門的「最高領導人」被要求去另一個部門「聽命報告」時,這是否會破壞部門之間「平起平坐」的地位?在憲法設計上,哪一種身份的人最能代表該機關的尊嚴與獨立性,從而不需要像一般部屬一樣接受日常的行政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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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 參謀總長,很可能是將「詢問內容涉機密得免予答覆」與「得否拒絕到會備詢」互相混淆了。
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的核心規範
- 參謀總長及行政官員的備詢義務: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所屬公務員(如內政部次長、國防大學校長)原則上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長之幕僚長,負責重要國防事務與預算,除非因執行涉及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備詢,僅在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時「免予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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