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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三 題

三、甲為擴大事業經營所需向乙購進土地一筆,今擬將毗鄰之數筆土地合併為一筆。試問合併土地之地號,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應如何處理?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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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有關「土地合併地號編定」的具體規範。作答時需精準點出第74條的「保留最小地號原則」與「優先保留母號原則」,以及第75條的「空號不得填補原則」,並適度加入實例說明,以展現對法規的熟悉度與實務運作的理解,方能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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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涉及土地合併後之地號編定方式。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土地合併之地號處理主要遵循第 234 條各款所定之編定方式及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原則。 【論述】 一、保留在前原地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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