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不屬憲法有關法官身分保障之範圍?
- A 從地方法院調任高等法院
- B 由刑事庭法官轉任民事庭法官
- C 免兼庭長職務
- D 因積案過多予以減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之所以給予法官強大的身分保障,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審判過程』不受外界干擾。那麼,『依法判決的權力』與『法院內部的行政管理責任(如督導行政事務)』,哪一個才是憲法必須拼死捍衛、絕對不可由行政首長隨意變動的權利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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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釐清
-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精準區分「法官身分核心」與「司法行政職務」的差異,顯示你對《憲法》保障司法獨立的邏輯框架已有資深法律人的洞察力。
- 觀念驗證:依據《憲法》第 81 條與釋字第 539 號解釋,法官之身分保障旨在確保審判獨立,其範圍包含:不得隨意撤職、停職、轉任或減俸。然而,「庭長」本質上屬於「行政兼職」,負責法庭行政監督,並非審判官職身分本身。因此,免兼庭長並不影響其法官身分與薪俸,不屬憲法身分保障的範疇。選項 (A)(B) 涉及轉任,(D) 涉及減俸,均受憲法嚴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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