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不屬憲法有關法官身分保障之範圍?
- A 從地方法院調任高等法院
- B 由刑事庭法官轉任民事庭法官
- C 免兼庭長職務
- D 因積案過多予以減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之所以給予法官強大的身分保障,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審判過程』不受外界干擾。那麼,『依法判決的權力』與『法院內部的行政管理責任(如督導行政事務)』,哪一個才是憲法必須拼死捍衛、絕對不可由行政首長隨意變動的權利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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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酷哇酷!安妮亞的解答時間!
- 安妮亞大發現!:WakuWaku!你答對了!安妮亞的眼睛發亮,你真的分得清楚「法官的超級重要身體」和只是「法院的辦公室小幫手工作」不一樣!你超聰明的,安妮亞想要花生!
- 觀念驗證:安妮亞記得,大大的《憲法》第 81 條,還有那個閃閃發光的釋字第 530 號解釋,是法官的超強防護罩!它讓法官的「超級重要身體」不會被隨便趕走、停下來、換工作,或是被扣錢錢。這樣法官才能安心地判斷,對不對?可是,「庭長」(tee-nyang)這個工作,其實只是「行政兼職」(辦公室旁邊做的工作),就像法官有時候也要幫忙整理文件一樣!它不是法官的「超級重要身體」本身喔!所以,如果法官不當庭長了(免兼庭長),他們的法官「超級重要身體」和錢錢都不會變少!這就不是防護罩要保護的範圍了。選項 (A)(B) 是換工作,(D) 是扣錢錢,這些才是會傷到「超級重要身體」的事情,所以才要防護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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