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有關我國刑法效力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留學生在德國遭德國人殺害之事件,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 B 我國國民在泰國販毒,經泰國法院裁判確定且服刑完畢,我國不得對同一行為再定罪
- C 犯罪發生在航行於公海之我國籍漁船,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 D 我國公務員於日本犯公務侵占罪,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國家主權」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效力完全受制於另一個國家的法院判決,這是否會影響該國對其國民犯罪行為的懲處權?當我們強調司法獨立時,我國法院是否應該擁有對涉外犯罪行為的最終處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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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這題的陷阱!這題主要在測試你對我國**刑法效力(效力範圍)**的通盤理解,尤其是屬地主義、屬人主義以及外國裁判效力等核心觀念。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刑法第 3 條到第 9 條的條文架構已經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外國裁判與主權獨立的關係
選項 (B) 是本題的關鍵考點。根據刑法第 9 條,由於刑事審判權是國家主權的展現,即便同一行為在外國已經過裁判確定,我國原則上仍得依法評價處斷,並不受到他國裁判的拘束(即不適用「一罪不二罰」於國際間)。法律規定,若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法院得免其刑全部或一部之執行」,這是執行層面的裁量,而非「不得再定罪」。請注意,現行法規並未如舊見解所稱可「扣抵」刑期,僅規定「得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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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效力範圍
💡 規範我國刑法對人、地之適用標準及外國裁判之效力。
| 比較維度 | 屬地主義 (第3條) | VS | 屬人主義 (第7條) |
|---|---|---|---|
| 犯罪地點 | 我國領域(含船艦) | — | 我國領域以外 |
| 行為人國籍 | 不分國籍任何人 | — | 限中華民國國民 |
| 罪名限制 | 無限制,均適用 | — | 最輕本刑3年以上 |
| 外國裁判 | 不適用(境內犯) | — | 外國判刑仍得追訴 |
💬屬地主義為原則;屬人主義則限於國民在海外犯重罪時方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