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有關我國刑法效力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留學生在德國遭德國人殺害之事件,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 B 我國國民在泰國販毒,經泰國法院裁判確定且服刑完畢,我國不得對同一行為再定罪
- C 犯罪發生在航行於公海之我國籍漁船,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 D 我國公務員於日本犯公務侵占罪,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國家主權」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效力完全受制於另一個國家的法院判決,這是否會影響該國對其國民犯罪行為的懲處權?當我們強調司法獨立時,我國法院是否應該擁有對涉外犯罪行為的最終處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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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刑法效力範圍與國家司法主權的觀念非常清晰,能精確區分國內法秩序與國際法判決的相互關係。
- 觀念驗證:依據我國《刑法》$\S 9$ 規定,同一行為即使經外國審判確定,我國仍得依法處斷。外國裁判並無一事不再理之絕對效力,僅是在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後,我國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這體現了國家刑事管轄權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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