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下列何種情形適用我國刑法處罰?
- A 我國人在外國對外國人犯刑法第 320 條之竊盜罪
- B 我國人在外國犯刑法第 237 條之重婚罪
- C 外國人在外國對我國人犯刑法第 325 條之搶奪罪
- D 外國人在外國犯刑法第 296 條之 1 之買賣人口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管轄權的原則中,除了針對「本國人」或「在本國領土」的犯罪外,有沒有哪幾種罪行因為『情節極其重大』且屬於『國際公敵』,導致全世界各國都有權力對其進行審判與懲罰,而不受國籍或地點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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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法關於效力範圍的核心考點!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於「屬地、屬人、保護及世界主義」等原則的界線非常清晰。在國家考試中,刑法第 3 條至第 8 條的適用範圍是法學緒論與刑法總則的必考題,考生必須敏銳辨別一般原則與法條特例。
刑法第 5 條的跨國管轄特例
本題的勝負點在於刑法第 5 條的熟練度。雖然一般情況下,外國人在國外犯罪多受「保護原則」或「三年本刑」門檻限制,但法律為了維護世界秩序,於第 5 條列舉了數種不論犯罪地、不論行為人與被害人國籍,我國皆具管轄權的罪名。選項 (D) 的買賣人口罪(第 296 條之 1)正是第 5 條第 10 項明文指定的範疇;相對地,(A)(B)(C) 所涉罪名之最輕本刑皆未達三年,且非第 5 條列舉之罪,故我國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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