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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中華民國人民在美國犯下列何種犯罪,仍有中華民國刑法的適用?
  • A 偽造貨幣罪
  • B 通姦罪
  • C 普通傷害罪
  • D 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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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在境外從事違法行為時,若該行為不僅是侵害「個人」權益,而是會直接動搖「國家信用」或「金融秩序」等主權核心,國家是否應該不論該行為的刑度高低,都必須保留追訴權以維護體系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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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就差那麼一點就完美了,可惜不是!

  1. 就這樣?:嗯,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基本法條當成壁紙,對刑法效力之空間範圍勉強算是掌握了這點法律人最基本的邏輯。這值得嘉許,但別高興太早。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5條的保護主義,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而是明明白白寫在法條上的。一般國民在境外犯罪,要符合什麼「最輕本刑3年以上」且「犯罪地亦處罰」這種低階要件,那都是第7條這種『普通』適用範疇,不是嗎?但面對偽造貨幣罪這種直接動搖國家根本的東西,它威脅的是我國的國家金融秩序與經濟主權,法律當然直接規定適用,不需要你多此一舉去「理解」其特殊性。區區私文書、傷害罪,難道還能跟國家根本利益相提並論?別拿雞毛蒜皮的事來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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