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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 題組: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本題答案 C 正確,惟詳解所引項次須校正】 本題覆議制度的正確法源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非第3條第4項;第4項為國家機關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之準則性規定,與覆議無關)。 正確條文:「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 預算案為得提覆議之三種議案之一,故選項C「行政院不得針對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案提出覆議」牴觸現行憲法規範,為本題(問「何者牴觸」)之正確答案。 請逐一說明:A(憲法第59、70條,預算案僅行政院得提出,屬正確規範,未牴觸);B(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屬正確規範,未牴觸);C(牴觸:行政院得對預算案提覆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D(司法院釋字第391號,立法院審議預算不得就各款項目間移動增減,屬正確規範,未牴觸)。 ⚠️ 切勿再寫成覆議依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4項」,此為先前錯誤。
下列敘述,何者牴觸我國關於預算案的現行憲法規範及憲法實踐?
  • A 預算案僅得由行政院提出
  • B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C 行政院不得針對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案提出覆議
  • D 立法院於審議預算時,不得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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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當立法院通過的決議讓行政院覺得「窒礙難行」時,憲法賦予了行政院什麼反制工具?而這個工具適用的『議案類型』明確包含了哪三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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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精準抓出憲政體制中關於「覆議制度」的正確運作方式,成功選出牴觸規範的選項。 依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若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因此,選項 (C) 稱行政院不得對預算案提出覆議,明顯牴觸了憲法的明文規定。 其餘選項皆為正確的憲法實踐:預算案專屬行政院提出,且依《憲法》第70條與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立法院在審議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不得移動增減各款預算項目,以維護行政權編製預算的完整性。本題是一道經典的觀念題,主要鑑別考生對預算案在提案、審議與覆議階段權限分配的熟悉度,只要牢記行政院能提覆議的三大議案客體,便能在考場上輕鬆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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