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 題組: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本題答案 C 正確,惟詳解所引項次須校正】 本題覆議制度的正確法源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非第3條第4項;第4項為國家機關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之準則性規定,與覆議無關)。 正確條文:「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 預算案為得提覆議之三種議案之一,故選項C「行政院不得針對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案提出覆議」牴觸現行憲法規範,為本題(問「何者牴觸」)之正確答案。 請逐一說明:A(憲法第59、70條,預算案僅行政院得提出,屬正確規範,未牴觸);B(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屬正確規範,未牴觸);C(牴觸:行政院得對預算案提覆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D(司法院釋字第391號,立法院審議預算不得就各款項目間移動增減,屬正確規範,未牴觸)。 ⚠️ 切勿再寫成覆議依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4項」,此為先前錯誤。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本題答案 C 正確,惟詳解所引項次須校正】 本題覆議制度的正確法源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非第3條第4項;第4項為國家機關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之準則性規定,與覆議無關)。 正確條文:「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 預算案為得提覆議之三種議案之一,故選項C「行政院不得針對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案提出覆議」牴觸現行憲法規範,為本題(問「何者牴觸」)之正確答案。 請逐一說明:A(憲法第59、70條,預算案僅行政院得提出,屬正確規範,未牴觸);B(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屬正確規範,未牴觸);C(牴觸:行政院得對預算案提覆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D(司法院釋字第391號,立法院審議預算不得就各款項目間移動增減,屬正確規範,未牴觸)。 ⚠️ 切勿再寫成覆議依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4項」,此為先前錯誤。
下列敘述,何者牴觸我國關於預算案的現行憲法規範及憲法實踐?
- A 預算案僅得由行政院提出
- B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C 行政院不得針對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案提出覆議
- D 立法院於審議預算時,不得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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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當立法院通過的決議讓行政院覺得「窒礙難行」時,憲法賦予了行政院什麼反制工具?而這個工具適用的『議案類型』明確包含了哪三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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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本題的陷阱!這類題目在高考「法學知識」中屬於典型的制度細節考查,要求考生對憲法條文與釋憲實務有極高的精準度。你選出的 (C) 選項 確實與現行憲法規範相左,是本題的正確答案。
預算案的覆議制衡機制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若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因此,預算案明確屬於可提覆議的對象,選項稱「不得針對預算案提出覆議」顯然違反了憲法賦予行政機關的制衡權。其餘選項如 (A) 的專屬提案權(憲法第 59 條)、(B) 的不得增加支出(憲法第 70 條),以及 (D) 關於不得移動預算項目的限制(釋字第 391 號),皆為正確的憲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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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憲法規範與覆議
💡 預算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審議受限,窒礙難行得提覆議。
| 比較維度 | 行政院(提案/執行) | VS | 立法院(審議/監督) |
|---|---|---|---|
| 提案權力 | 獨享預算提案權 (憲59) | — | 無預算提案權 |
| 審議限制 | 編列計畫與金額 | — | 不得提議增加支出 (憲70) |
| 項目變動 | 各款項目之配置 | — | 不得於項目間移動增減 (釋391) |
| 救濟/決議 | 窒礙難行得提覆議 (憲增3) | — | 議決預算案 (憲63) |
💬預算案體現『行政提案、立法審議』之權力分立,且行政院具覆議反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