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不是占有人?
- A 學徒就公司配置其工作所必要的機具
- B 出租人就其交付於承租人的租賃物
- C 承租人就出租人交付於自己的租賃物
- D 公司配給董事長使用的座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工作場所中,如果某人只是因為「聽從老闆的指令」才去操控或保管某樣器材,當這件器材發生法律糾紛時,法律會認為這個人擁有「獨立的控制意志」,還是他僅僅是被當作老闆意志的「延伸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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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占有本質!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民法中「占有」的層次感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學習行政法與私法基礎時極為重要的基石。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辨析**「占有輔助人」(民法第 942 條)。學徒基於雇傭、學徒或類似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物有管領力時,法律上僅將其視為「主人的手腳延伸」,稱之為輔助人,真正的占有人是其雇主。至於(B)與(C)屬於間接與直接占有**的關係,(D)董事長作為法人代表,其管領座車具備法律上的占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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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
💡 區分法律上的占有人主體與僅具工具性質的輔助人。
| 比較維度 | 占有人 (直接/間接) | VS | 占有輔助人 |
|---|---|---|---|
| 法律身分 | 法律上獨立之占有主體 | — | 非占有人,僅為占有工具 |
| 法規依據 | 民法第 940、941 條 | — | 民法第 942 條 |
| 管領獨立性 | 具獨立管領力或法律媒介 | — | 受他人指示,無管領獨立性 |
| 保護請求權 | 享有占有保護請求權 | — | 僅具自力防禦權 |
💬占有輔助人(如學徒、店員)非占有人,其占有利益歸屬於指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