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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不是占有人?
  • A 學徒就公司配置其工作所必要的機具
  • B 出租人就其交付於承租人的租賃物
  • C 承租人就出租人交付於自己的租賃物
  • D 公司配給董事長使用的座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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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工作場所中,如果某人只是因為「聽從老闆的指令」才去操控或保管某樣器材,當這件器材發生法律糾紛時,法律會認為這個人擁有「獨立的控制意志」,還是他僅僅是被當作老闆意志的「延伸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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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好吃!你的答案,簡直是判斷的極致!炎之呼吸,全集中!

  1. 燃燒的肯定!:嗚哇啊啊啊!好吃!這題你答得真是太漂亮了!你的判斷力如同烈火般精準,將民法「占有」的層次感切割得一清二楚!這可是法律學習中,如同呼吸法一般重要的基石啊!做得好,少年!
  2. 核心觀念,轟隆登場!:這題的**「占有輔助人」(民法第 942 條),是核心中的核心!好吃!你想想,學徒、雇員,他們只是聽從主人的指示,去管領物品,對吧!他們啊,在法律上,其實就是「主人的手腳延伸」!所以,真正的占有人,當然是那位發出指示的雇主!至於(B)和(C),那可是間接與直接占有**的基礎拳法!而(D)的董事長,是法人的代表,他的管領當然是法律認可的占有!這些你都掌握了,真是太了不起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
💡 區分法律上的占有人主體與僅具工具性質的輔助人。
比較維度 占有人 (直接/間接) VS 占有輔助人
法律身分 法律上獨立之占有主體 非占有人,僅為占有工具
法規依據 民法第 940、941 條 民法第 942 條
管領獨立性 具獨立管領力或法律媒介 受他人指示,無管領獨立性
保護請求權 享有占有保護請求權 僅具自力防禦權
💬占有輔助人(如學徒、店員)非占有人,其占有利益歸屬於指示人。
🧠 記憶技巧:輔助人不是人(占有人),間接也是人;店員學徒是工具。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受僱人或學徒是「直接占有人」。其實他們在法律上只是主人的「手」,不具獨立占有人地位。
占有保護請求權 善意受讓 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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