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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不是占有人?
  • A 學徒就公司配置其工作所必要的機具
  • B 出租人就其交付於承租人的租賃物
  • C 承租人就出租人交付於自己的租賃物
  • D 公司配給董事長使用的座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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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工作場所中,如果某人只是因為「聽從老闆的指令」才去操控或保管某樣器材,當這件器材發生法律糾紛時,法律會認為這個人擁有「獨立的控制意志」,還是他僅僅是被當作老闆意志的「延伸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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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占有本質!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民法中「占有」的層次感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學習行政法與私法基礎時極為重要的基石。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辨析**「占有輔助人」(民法第 942 條)。學徒基於雇傭、學徒或類似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物有管領力時,法律上僅將其視為「主人的手腳延伸」,稱之為輔助人,真正的占有人是其雇主。至於(B)與(C)屬於間接與直接占有**的關係,(D)董事長作為法人代表,其管領座車具備法律上的占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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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
💡 區分法律上的占有人主體與僅具工具性質的輔助人。
比較維度 占有人 (直接/間接) VS 占有輔助人
法律身分 法律上獨立之占有主體 非占有人,僅為占有工具
法規依據 民法第 940、941 條 民法第 942 條
管領獨立性 具獨立管領力或法律媒介 受他人指示,無管領獨立性
保護請求權 享有占有保護請求權 僅具自力防禦權
💬占有輔助人(如學徒、店員)非占有人,其占有利益歸屬於指示人。
🧠 記憶技巧:輔助人不是人(占有人),間接也是人;店員學徒是工具。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受僱人或學徒是「直接占有人」。其實他們在法律上只是主人的「手」,不具獨立占有人地位。
占有保護請求權 善意受讓 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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