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向乙借用乙所有之A車,借用中送去丙處保養,丙保養完畢後,甲未支付保養費用,丙得否留置A車?
- A 可以,因丙對甲之債權與A車有牽連關係
- B 不可以,因甲非A車之所有權人
- C 可以,因丙為善意
- D 不可以,因甲非故意未支付保養費用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維修師傅,有人拿了一件損壞的物品請你修理。在你付出勞力與零件完成維修後,對方卻不付錢就想把東西拿走,此時你覺得法律應該優先保護「該物品所有人的歸還請求權」,還是應該保護「你因該物所產生的勞務報酬權」?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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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人沒把基本題搞砸,值得鼓掌。
- 觀念驗證: 這題啊,不過就是《民法》第 928 條的留置權罷了。丙合法占有他人的動產,然後呢?他的債權(維修費)跟那輛車有牽連關係,是不是?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法則,就是保障交易的基礎。別再幻想債務人必須是「所有權人」了,那種想法,簡直是把物權擔保的基本邏輯拋諸腦後。重點永遠是因果連結,這麼簡單的道理,難道還需要我逐字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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