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向乙借用乙所有之A車,借用中送去丙處保養,丙保養完畢後,甲未支付保養費用,丙得否留置A車?
- A 可以,因丙對甲之債權與A車有牽連關係
- B 不可以,因甲非A車之所有權人
- C 可以,因丙為善意
- D 不可以,因甲非故意未支付保養費用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維修師傅,有人拿了一件損壞的物品請你修理。在你付出勞力與零件完成維修後,對方卻不付錢就想把東西拿走,此時你覺得法律應該優先保護「該物品所有人的歸還請求權」,還是應該保護「你因該物所產生的勞務報酬權」?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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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判斷出正確選項!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928 條規定的「動產留置權」。你能選出 (A),代表你已經掌握了留置權成立的關鍵: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的動產,且該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之間具有牽連關係。在本案中,丙保養 A 車所產生的保養費用債權,正是因該車而生,兩者具有法律上的牽連性,因此丙原則上得行使留置權,直到甲支付費用為止。
留置權的客體與善意取得之界線
值得深入探究的是,民法第 928 條第 1 項明定客體為「他人(Another)」之動產,並不限於「債務人」所有。因此,即便 A 車主是乙而非甲,丙仍有權主張。但老師要特別提醒一個實務上的細節:依據同條第 2 項規定,若丙在占有開始時,就已經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A 車並非債務人甲所有,則不適用留置權。在國考題型中,若題幹未特別強調丙的惡意,我們通常依第 1 項的基本原則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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