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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並提供價值 200 萬元之 A 車為甲設定質權以為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質權之設定固以交付占有為要件,但如乙仍有使用 A 車之必要,得依民法第 761 條之規定以占有改定之方式以代交付
  • B A 車經設定質權後,為丙所盜,甲於 2 年內未向丙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 C 如甲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乙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 5 日內取贖 A 車時,甲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 100 萬元債權同時消滅
  • D 甲之質權因 A 車滅失而消滅。但如乙因 A 車滅失而得請求損害賠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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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債務人『口頭承諾』把東西給債權人(設定質權),實際上卻還是由債務人自己拿著、用著,那麼當其他不知情的債權人來查封資產時,要如何辨識這件物品上已經存在一個優先受償權?這種做法是否會破壞交易安全的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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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A。依據民法第 885 條規定:「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由此可知,動產質權之設定必須將供擔保之動產實際移轉給債權人占有始生效力,法律明文禁止質權人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選項 A 稱出質人乙得因使用需求而以占有改定之方式以代交付來設定質權,此舉等同於使出質人乙代債權人甲占有質物,顯然違反前述法條之禁止規定,故該質權設定不生效力。選項 A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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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錯的地方用白話說的話是,乙方把車拿匯去用的話這項擔保就不算數嗎? 另外這輛車的所有權就直接是甲方了嗎?車主算誰? 甲方獲得車子的方式也會影響使用車的權益嗎?
動產職權可多說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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