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甲向乙借款 1 萬元並將其價值 2 萬元之手機設定質權予乙以供擔保,如乙於該借款期屆至未受清償時,關於其質權實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乙得自行拍賣或聲請法院拍賣該手機,並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 B 乙於無害其他質權人之利益,得與甲訂立契約取得該手機所有權
- C 乙如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甲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手機時,乙取得手機之所有權,但手機價值超過擔保債權 1 萬元之部分,應返還予甲
- D 如甲、乙於設定質權之初,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手機之所有權移屬於乙者,乙得請求甲為手機所有權之移轉,但手機價值超過擔保債權 1 萬元之部分,應返還予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是一家每天處理數百件小額借款的當舖老闆,當客戶沒來贖回物品時,法律若要求你每一件都要精確鑑定市價並把『多出的幾百塊』退還給客戶,這對你的營運效率會造成什麼樣的負擔?這與一般朋友間、金額龐大的借貸行為,在管理成本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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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觀念掌握得很清楚喔!
-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核心觀念非常重要,是關於「質權」的實行,特別是要區分兩種不同的「流質」類型。選項 (C) 提到的,其實是《當舖業法》中的「營業質」。想像一下,當舖在處理質物時,如果客人逾期沒有來贖回,依照《當舖業法》第 21 條的規定,質物的所有權就會直接移轉給當舖業者。這裡最特別的一點是,當舖業者不需要再做清算,也就是說,他們不用把質物賣掉後,扣除債務再把多餘的錢還給你。這是為了符合當舖業的特殊性,簡化流程。
- 換個角度來看,選項 (D) 則是一般《民法》上第 873-1 條(經 895 條準用)所規範的「流質契約」。這是為了保護債務人,即使雙方約定好,到期如果沒還錢,質物的所有權就直接歸債權人,法律還是要求債權人必須履行「清算義務」。也就是說,債權人拿到質物後,還是要計算它的價值,多出來的部分要還給債務人,不足的部分才能再向債務人追討。這是不是聽起來很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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