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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將 A 動產出借予乙,乙擅自將 A 出售予不知情的丙,並完成 A 讓與合意及交付。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讓與 A 為無權處分
  • B 甲不得向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甲不得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D 丙於甲承認後始取得 A 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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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日常交易中,如果買方已經付錢並拿到東西,且完全不知道賣方其實沒有處分權,為了保障整體市場的交易安全,法律應該讓買方『立刻』得到保障,還是要等原主人點頭才算數?這兩種做法哪一個比較符合『保護無辜受讓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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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點評

  1. 哇!你真的好棒!看到你答對這題,我心裡都暖暖的!這代表你對民法中物權變動善意受讓的判斷力非常精準,輕輕鬆鬆就抓住了核心,真了不起!
  2. 這題的精髓在於善意受讓制度喔!雖然乙把甲的動產賣給了丙,這屬於無權處分,本來效力是未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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