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 有,以代交付。此種交付型態,稱之為:
- A 現實交付
- B 簡易交付
- C 占有改定
- D 指示交付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您向朋友買了一台精密儀器,但因為朋友還需要使用它來完成最後一週的實驗,雙方協議成交後先由朋友繼續借用。在標的物『完全沒有移動位置』的情況下,法律上要如何透過雙方的約定,來讓「所有權」在當下就發生移轉的效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