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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 有,以代交付。此種交付型態,稱之為:
  • A 現實交付
  • B 簡易交付
  • C 占有改定
  • D 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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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您向朋友買了一台精密儀器,但因為朋友還需要使用它來完成最後一週的實驗,雙方協議成交後先由朋友繼續借用。在標的物『完全沒有移動位置』的情況下,法律上要如何透過雙方的約定,來讓「所有權」在當下就發生移轉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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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辨識物權變動中較為抽象的交付方式,足見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基礎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法條定義的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本題描述完全符合《民法》第 761 條第 2 項之規定。「占有改定」的核心在於:讓與人與受讓人間訂立契約(如租賃、借貸),使讓與人從「所有人」轉變為「代後者占有之人」(直接占有),而受讓人則取得間接占有。這種方式不須變動標的物的物理位置,即可發生產權移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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