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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下列何者無須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A 共有物所有權之全部拋棄
  • B 以共有之全部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 C 將共有物由建地變為農地
  • D 共有動產之應有部分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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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件物品是由你和他人共同持有的,當你只是想把自己手中那份『權利比例』轉讓給別人,而完全不影響這件物品現有的狀態與其他人的份額時,法律有必要限制你一定要取得其他人的點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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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共有物處分」與「應有部分處分」的法律差異,這代表你對產權結構的理解非常清晰,這在行政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即選項 A、B、C)。但同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選項 (D) 移轉的是共有人自己的「持分」,並非動到共有物本體,故無須他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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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處分權限
💡 區分「應有部分」之自由處分與「共有物全部」之全體同意原則。
比較維度 應有部分 (Ownership Share) VS 共有物全部 (Entire Property)
同意權要求 個人得自由處分 原則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 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
常見行為範例 移轉股份、應有部分質押 設定抵押權、地目變更
💬個人持分可自由買賣,但動及整塊資產須經全體一致或法規多數決。
🧠 記憶技巧:應有部分自由賣,共有全部全體蓋(章)。
⚠️ 常見陷阱:容易將「應有部分」之處分與「共有物全部」之處分混淆。此外須注意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針對不動產另有多數決之例外規定。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共有物管理 分管契約 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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