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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甲就 A 地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 B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處分 A 地
  • C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使用 A 地
  • D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請求無權占有 A 地之丁,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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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和朋友合資買了一台腳踏車,現在路邊有個陌生人正要把這台車偷走,而你的朋友們剛好都不在場。在這種急迫且對大家都有利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應該規定『必須先徵得所有朋友同意』才能去阻止小偷,還是准許你『為了大家直接站出來維護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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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且清晰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處分行為」與「保全行為」。根據《民法》第 821 條,當共有物被他人無權占用時,為了維護全體共有人的利益,法律賦予各共有人單獨行使權利的權限,也就是所謂的「保全行為」。因此,甲不需要經過乙、丙的同意,就可以要求丁返還土地。而選項 (A)、(B)、(C) 則涉及共有物整體的處分或管理,原則上確實需要全體同意或符合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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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別共有之處分與管理
💡 區分共有人對「應有部分」與「共有物」權限之不同。
比較維度 處分應有部分 VS 處分共有物全部
法律依據 民法第819條第1項 — 民法第819條第2項
權限要求 得自由處分 — 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特別法例外 無 (他共有人有優購權) — 土地法34-1多數決
💬應有部分具獨立處分性;共有物處分涉及他人權益故原則採全體一致。
🧠 記憶技巧:處分全體決、管理多數決、回復獨立決、使用比例權。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處分應有部分」(自由)與「處分共有物」(全體同意);並誤以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亦需多數決(實則可單獨提起)。
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共有物分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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