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甲就 A 地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 B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處分 A 地
- C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使用 A 地
- D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請求無權占有 A 地之丁,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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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跟朋友合買了一台相機,現在這台相機突然被路人搶走了,而你的朋友們此時正巧聯絡不上。在這種「為了維護大家財產權益」的緊急情況下,法律若規定非得等所有人點頭才能去追回來,會發生什麼後果?這對於共有人的保障是足夠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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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且清晰
- 觀念驗證: 恭喜你!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處分行為」與「保全行為」。根據《民法》第 821 條,當共有物被他人無權占用時,為了維護全體共有人的利益,法律賦予各共有人單獨行使權利的權限,也就是所謂的「保全行為」。因此,甲不需要經過乙、丙的同意,就可以要求丁返還土地。而選項 (A)、(B)、(C) 則涉及共有物整體的處分或管理,原則上確實需要全體同意或符合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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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權利行使
💡 區分「應有部分」與「共有物全體」之處分權限差異。
| 比較維度 | 處分應有部分 | VS | 處分共有物全體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819條第1項 | — | 民法第819條第2項 |
| 門檻要求 | 自由處分,不需同意 | — | 原則須全體同意 |
| 土地法例外 | 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 — | 地法34-1多數決 |
💬個人應有部分之處分絕對自由,共有物全體之處分則受高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