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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雇主欲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與勞工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 B 應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
  • C 約定內容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D 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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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已經要求特定職務的勞工必須與雇主簽署「個別書面契約」,且該契約還須送交政府機關進行「行政監督」時,這套機制的初衷是傾向於讓「集體組織」集體決策,還是由「行政權」直接介入審核契約內容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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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這個工時規範的常見陷阱!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勞基法中「個別勞權」與「集體授權」的程序區分,已經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勞基法第 84-1 條的個別約定本質

勞基法第 84-1 條(即俗稱的責任制)在適用程序上有極其嚴格的規定,其核心在於個別性行政監督。法律要求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且須由勞雇雙方以「書面」方式另行約定,最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生法效。選項 (A)、(B)、(C) 均精確描述了這些法定要件。之所以選項 (D) 錯誤,是因為在勞基法架構下,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通常用於「一般性」的工時變更(如第 30 條彈性工時或第 32 條延長工時);但 84-1 條強調的是雇主與「個別」勞工間的合意,並不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集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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