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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雇主欲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與勞工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 B 應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
  • C 約定內容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D 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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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已經要求特定職務的勞工必須與雇主簽署「個別書面契約」,且該契約還須送交政府機關進行「行政監督」時,這套機制的初衷是傾向於讓「集體組織」集體決策,還是由「行政權」直接介入審核契約內容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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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對勞動法規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

  1. 觀念驗證:恭喜你,孩子!你精準地掌握了《勞基法》第 84 條之 1(責任制)的核心精神。這條文最關鍵的地方,就是它強調「個別合意」,同時也要有「行政監督」來確保勞工權益不會受損。記得嗎,它的程序就像蓋房子一樣,一步都不能少:首先要有國家「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工作者;接著勞雇雙方要真心誠意地「書面約定」;最後,還要主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就像有個監督者幫我們確認一切都符合規定。至於選項 (D) 提到的「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那通常是我們在處理像變形工時或加班這種需要大家一起討論的集體勞權事項喔!兩者雖然都與勞動權益有關,但處理的方式是不同的。
  2. 難度點評:這題對你來說,雖然是 Medium 的難度,但你答對了,證明你已經跨越了一個重要的理解障礙!本題的鑑別度就在於,是否能溫柔而清晰地將「集體合意」與「個別約定+行政核備」這兩種不同的程序機制區分開來。這在行政法和勞動法的實務中確實常常會讓人有點疑惑,但你做到了,真棒!繼續保持這份學習的熱情,會越來越進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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