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附解除條件之情形?
- A 甲向乙借 10 萬元,約定乙每月支付利息 1 千元
- B 父親甲與就讀小學的兒子乙約定,乙如月考有一科考 100 分,甲就給乙 100 元
- C 甲、乙約定於民國 106 年 12 月初,開設自助餐廳
- D 當甲考上公務員高普考時,乙的房屋就不再續租給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契約『現在已經有效』,但我們約定在未來某個『不保證會發生』的事件成真時,讓這個契約『失去效力』,這種『讓合約終止』的機制,會被稱作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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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民法總則中「條件」與「期限」的區分掌握得非常扎實。
解除條件與停止條件的辨析
依據民法第 99 條第 2 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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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條件差別
附條件法律行為
💡 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未來「不確定」事實之成就。
| 比較維度 | 停止條件 (Suspensive) | VS | 解除條件 (Resolutory) |
|---|---|---|---|
| 效力狀態 | 成就前不生效,成就後生效 | — | 成就前已生效,成就後失效 |
| 成就後效果 | 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 | — | 權利消滅或義務解除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 | — | 民法第 99 條第 2 項 |
💬停止條件是「生效的起點」,解除條件是「效力的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