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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四 題

📖 題組:
甲提供其所有之土地與建商合建 X 大樓,分得 A、B 二屋。建物完成後,甲與其子乙約定,將 A 屋登記於乙名下(即所謂之借名登記),並約定由乙無償使用,且未約定使用之期限及目的;B 屋則登記於甲自己名下。數年後,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乙、丙、丁,且 A 屋仍登記於乙名下,B 屋則已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四)

乙利用其為 A 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之機會,提供 A 屋予不知乙僅係 A 屋出名人之庚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之抵押權,以擔保乙於設定時向庚實際借得之 420 萬元借款債務。嗣因乙未能清償前開債務,庚遂聲請法院拍賣 A 屋,並就拍定之價金受償 390 萬元,其餘 30 萬元仍未獲清償。之後,乙、丙、丁就甲之遺產完成分割協議,各取得三分之一。如丙、丁就乙前開處分 A 屋,得依侵權行為規定向乙請求賠償之權利已經時效完成,則丙、丁得否另為如下之請求?(40 分)
1. 乙應給付丙、丁各 160 萬元
2. 乙應給付丙、丁各 140 萬元
3. 乙應給付丙、丁各 1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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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借名登記外部效力、給付不能與不當得利客體認定」的進階題。拿到這題,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一、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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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丙、丁得否依不當得利及給付不能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或賠償160萬元、140萬元或130萬元。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丙、丁得否請求乙將 A 屋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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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財產法綜合題,結合了「借名登記」、「繼承」與「共有/準公同共有債權」三個大範圍。看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把人物與財產關係畫成圖,然後跟著我這樣想: 首先,你要辨識出甲跟乙之間在A屋上其實有兩個獨立契約:「將A屋登記於乙名下」是借名登記契約;「約定由乙無償使用...未約定期限」是使用借貸契約。務必在腦中將「登記名義」與「實體使用權」切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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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丙、丁得否請求乙將A屋移轉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涉及借名登記契約因當事人死亡之效力,以及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方式。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丙單獨通知乙不得再繼續使用 A 屋,並請求乙遷出 A 屋,是否有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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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20分的題目,請先深呼吸。這題字數不多,但裡面藏著閱卷老師非常喜歡考的「權利行使主體」陷阱,而且題幹還特別寫了「A屋仍登記於乙名下」。我們一步步來拆解: 【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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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丙單獨終止甲乙間就A屋之使用借貸契約並請求乙遷出,是否有理由?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因 X 大樓住戶戊之過失引發火災,致 B 屋部分毀損。丙得否單獨向戊請求賠償按其應繼分計算之損害?(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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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公同共有權利行使」加上「繼承財產侵害」的綜合題型。看到題目時,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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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公同共有人丙得否未經全體同意,單獨向侵權行為人戊請求給付按其應繼分比例計算之損害賠償?茲分述如下: 二、法規範

📝 借名登記與不當得利
💡 借名登記出名人擅自處分後,繼承人請求返還不當利益之客體認定

🔗 借名登記處分後之返還請求邏輯

  1. 1 契約消滅 — 甲死亡使借名登記消滅,權利轉為遺產債權
  2. ↓
  3. 2 有權處分 — 乙登記名義人設定抵押屬有權處分,對庚有效
  4. ↓
  5. 3 利益實現 — A屋拍賣所得390萬清償乙之債務,乙受有利益
  6. ↓
  7. 4 返還請求 — 依繼承比例1/3計算,丙丁各得請求130萬元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乙為「無償」贈與他人,則應考量民法第183條之適用。
🧠 記憶技巧:消滅類推委任,處分採有權說,利益看債務消滅,時效看197-2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乙為無權處分,或誤以抵押上限(480萬)或借款額(420萬)作為不當得利之返還數額。
借名登記之法律性質 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 民法第19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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