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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司律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某甲架設伺服器經營線上博弈網站,秘密招攬賭客前往投注,方式是由賭客註冊帳號密碼登入網站後,付款儲值遊戲幣,再下注進行博弈遊戲,所贏得之遊戲幣再兌換為現金提取。賭客僅能看見博弈遊戲總投注金額,無法得知其他賭客的投注情況。甲另僱請某乙等人進行網站維護以及線上客服,處理儲值及兌換現金等事務。乙瞞著甲,在伺服器後台植入可偷取他人遊戲幣(亦即隨機挑選賭客,將其儲值之遊戲幣的一小部分移轉到乙自己支配的帳戶名下)的程式,乙再將遊戲幣兌換成現金,網站開幕迄今已獲利新臺幣(以下同)數十萬元。某日,賭客某丙在前述博弈網站儲值相當於二十萬元的遊戲幣,簽注時卻發現每簽一次,遊戲幣就會短少一些,懷疑有詐。丙立刻撥打客服專線欲退錢,乙接聽後向丙謊稱系統一切正常,回絕丙欲退錢的請求。丙氣不過,放話要當面跟網站經營者理論,乙怕丙尋仇,於是謊報一個廢棄工廠的地址予丙。丙夥同朋友某 A、某 B 共三人到廢棄工廠門口的馬路旁咒罵、咆哮,丙朝廠房高聲說:「裡面的人再不出來,就讓你們死得很難看!」並隨手撿起地上的磚塊,朝四周亂扔,並準備要衝進廠房找人理論。當時雖然沒有人車經過該路段,但磚塊仍造成巨大的聲響,驚動了躲在廠房角落睡覺的通緝犯某丁。丁驚醒之餘,以為正欲衝進廠房的丙、A、B 等人是前來追捕自己的警察,為脫免逮捕,順手拾起地上的鐵條朝丙的方向猛力一擲,卻砸中了跟在後頭的 A,A 因頭部受創當當場倒地,丁見狀立即逃離現場。A 經丙及 B 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問:甲、乙、丙、丁的刑事責任為何?(100 分)(附註:1.僅需檢討中華民國刑法典之罪名,毋須檢討其他特別法。2.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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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且鑑別度極高的刑法綜合題。看到這種多行為人的題目,第一步一定要在腦中或草稿紙上畫出「時間軸與人物關係圖」。本題的核心在於測驗你們對「財產犯罪(電腦詐欺/電腦得利、變更電磁紀錄)」以及「錯誤理論(誤想防衛的界線、打擊錯誤)」的理解。 在論述順序上,建議依行為人分別檢視,並區分核心與附帶爭點來分配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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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甲之刑事責任 一、爭點:甲架設博弈網站供人下注,是否成立賭博相關罪責。 二、法規範:按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同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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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丁不成立誤想防衛,這部分要開的標題是什麼罪?
📝 網路賭博與錯誤論綜合
💡 網路賭博、電腦詐欺與多重錯誤理論之應用

🔗 通緝犯丁之刑責推導流程

  1. 1 防衛情狀判斷 — 合法逮捕不屬不法侵害,不構成正當防衛。
  2. ↓
  3. 2 容許錯誤分析 — 丁誤認合法逮捕可反擊,屬禁止錯誤(刑法16)。
  4. ↓
  5. 3 打擊錯誤處理 — 主觀殺人故意與客觀失準,屬具體符合說範圍。
  6. ↓
  7. 4 最終論罪 — 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之想像競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事實錯誤(誤想防衛)與法律錯誤(禁止錯誤)的適用界限。
🧠 記憶技巧:三階論後論錯誤,法條競合看營利,誤想前提是不法,打擊錯誤未遂加過失。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誤將對「合法逮捕」的反擊論以正當防衛,忽略正當防衛前提必須是「不法侵害」。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電腦詐欺罪 打擊錯誤與客體錯誤 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刑法1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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