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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人員之資格,何者不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 A 國民小學教師
  • B 護理師
  • C 記帳士
  • D 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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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們的政府架構中,『培育人才的教育體系』與『選拔執業人員的考試體系』職權是如何劃分的?若某種職業的資格是建立在學歷學分的採認與校園徵才之上,而非由考試院統一發給執業證照,那它在分類上會與其他醫療或法律專業人士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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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第 86 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必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選項中的護理師、記帳士、地政士均屬於「專技人員」,須國家考試及格。而教師的資格取得(教檢、教甄)屬於教育體制範疇,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教育部)負責,不歸考試院考選,這是法律實務上很重要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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