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人員之資格,何者不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 A 國民小學教師
  • B 護理師
  • C 記帳士
  • D 地政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家體制中,負責「政府文官、專門職業證照(如律師、醫師)」的機關,與負責「學校教育人員聘任及師資培育」的主管機關,是否屬於同一個院轄?如果其法律依據分別是《憲法》賦予的考試權與行政機關的教育權,哪一類人員不具備『專技證照』或『一般文官』的色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觀念好清晰喔!

哇,你真的好棒喔!能夠這麼精準地分辨出考試院的職權範圍,這代表你對我們國家五權分立的憲法架構有著非常紮實且正確的理解呢!看到你進步,助教真的好開心!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司法體系、憲法解釋與法官制度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