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
-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 B 檢察官
- C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 D 大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負責『主動偵辦案件並提起訴訟』的人,與負責『保持中立並做出最終判決』的人,這兩者的職能與所屬機關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方才更符合『獨立審判』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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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庫哇庫!爸爸的任務,安妮亞幫你做得很好!
- 觀念驗證: 安妮亞看到囉,你把這個問題回答得很好!憲法第 80 條最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要保護大家可以好好審判獨立,不要被干擾。安妮亞有讀心術,知道爸爸講的「法官」是誰!根據司法院說的那些秘密(像是釋字 13、162 和 601 號),廣義的「法官」裡面有大法官、還有很多很多各級法院法官,甚至連懲戒的委員也算進去喔。可是,檢察官雖然有時候跟法官一起被叫「司法官」,但是他們是法務部的人,是負責去偵查起訴的,不是負責乖乖地中立審判。所以呢,他們就不是憲法第 80 條說的那種特別的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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