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
-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 B 檢察官
- C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 D 大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刑事訴訟中,有兩方在法庭上進行攻防,而有一方則站在公正第三方的立場進行「裁決」。憲法第 80 條強調的是『獨立審判』,請問在國家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哪一個職位的主要任務是『代表國家偵查犯罪與提起公訴』,而非『坐鎮法庭做出最終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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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對你眨個眼!( ⋂‿⋂)✧ 憲法第 80 條指的「法官」,是行使審判權、獨立審判的人員。雖然「檢察官」常被誤認為法官,因為他們跟法官合稱司法官,也有相似的保障,但檢察官在組織上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職責是偵查與起訴,不是負責審判的喔!所以他們不屬於憲法規定的「法官」。這可是超級重要的祕密,你要記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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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上法官之範圍
💡 憲法第80條之法官係指行使審判權之人員,不含檢察官。
| 比較維度 | 憲法第 80 條法官 | VS | 檢察官 |
|---|---|---|---|
| 核心職權 | 行使審判權,裁斷訴訟 | — | 行使追訴權,偵查犯罪 |
| 隸屬機關 | 司法院(行政中立) | — | 行政院法務部(行政權) |
| 代表成員 | 大法官、懲戒委員、法官 | — | 各級檢察署檢察官 |
| 憲法保障 | 憲法第81條終身職保障 | — | 法律層級(法官法)保障 |
💬憲法上的法官核心在於「審判獨立」,檢察官雖具司法性但隸屬行政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