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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設籍於臺東縣人民得享有之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
  • A 選舉臺東縣立法委員
  • B 使用臺東縣立文化中心
  • C 就臺東縣自治事項提出創制案
  • D 請求臺東縣政府公開政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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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地方制度法》的架構下,我們享有的權利通常與「處理地方內部事務」有關。那麼,當我們要選出「代表全國人民在國會制定法律」的公職人員時,這項權利應該被歸類在「地方自治事項」還是「國家憲法層次」的事務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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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地方自治權利」與「國家層級權利」的界線。你能敏銳辨識出 (A) 選項的陷阱,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的本質與層級架構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地方自治團體居民的法定權利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的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的居民享有諸多與「在地生活」及「參與治理」相關的權利。例如選項中的 (B) 使用地方公共設施、(C) 對自治事項行使創制複決權,以及 (D) 請求公開政府資訊等,這些權利都明文列舉在該條文中,旨在落實地方自治的精神,讓居民能實質參與地方事務並享有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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