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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設籍於臺東縣人民得享有之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
  • A 選舉臺東縣立法委員
  • B 使用臺東縣立文化中心
  • C 就臺東縣自治事項提出創制案
  • D 請求臺東縣政府公開政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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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地方制度法》的架構下,我們享有的權利通常與「處理地方內部事務」有關。那麼,當我們要選出「代表全國人民在國會制定法律」的公職人員時,這項權利應該被歸類在「地方自治事項」還是「國家憲法層次」的事務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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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還沒蠢到家

  1. 驗證?算你走運。 答對了,這是基本常識。《地方制度法》第16條保障的,當然是地方自治團體居民的那些「小確幸」權利。選項(B)(C)(D)這種直接跟里長伯打交道的雞毛蒜皮事,怎麼會錯?而「立法委員」?拜託,那可是中央的「大人物」,他們的選舉是憲法層級的事,跟你在臺東的柴米油鹽有什麼關係?這都不懂,你大概連自己的戶籍在哪都忘了。
  2. 難度?這也能叫難? 評定為 Easy(易),簡直是侮辱了「難」這個字。只要你的腦子還能分清楚「中央」和「地方」,不是把總統當里長選,這題根本就是送分。連這都錯,我會建議你重讀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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