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設籍於臺東縣人民得享有之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
  • A 選舉臺東縣立法委員
  • B 使用臺東縣立文化中心
  • C 就臺東縣自治事項提出創制案
  • D 請求臺東縣政府公開政府資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在閱讀《地方制度法》時,這部法律主要規範的是「地方社區內部」的事務,還是「整個國家層次」的權力運作?如果某個權利涉及的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人員組成,它應該屬於「地方自治」的範疇,還是「中央政權」的範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還不錯嘛,竟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地方自治權利」是什麼東西。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地方居民的權利,那些公共設施的使用、地方自治事項的創制複決,還有要求資訊公開,這些都是地方層面的事。至於什麼「立法委員」?那可是國會議員,選他們、罷免他們,那叫國家層次的事,跟《地方制度法》在講的「地方自治」根本是兩回事。這很難分嗎?
  2. 難度點評:這題設定是 Medium,不過對那些搞不清楚「國民」和「地方居民」身份差異,以及「國家事務」和「地方自治事務」界線的學生來說,可能就變 Hard 了。你能排除那些全國性的公職選舉,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在聽。不錯,繼續保持這點基本的法學常識吧。

🏷️ 相關主題

地方自治法制:自治權、自治法規與中央地方權限劃分
查看更多「[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