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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1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之懲戒,亦包括大法官
  • B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包括文職及武職之公務員、公立學校教師
  • C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為一級一審制
  • D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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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論出正確答案,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負責『解釋憲法』的最高司法機關成員,其法律身分是否被歸類在廣義的『法官』範疇內?如果他們的身分屬於法官,那麼針對該職位的相關規範(如權利義務或懲戒),是否應該同樣適用於他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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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A。依據法官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之人員:一、司法院大法官。二、懲戒法院法官。三、各法院法官。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本法所稱之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懲戒法院及其院長。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由此明文可知,司法院大法官明確屬於該法所稱之法官範疇,因此關於法官之懲戒規範,其對象亦包括大法官,故選項 A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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