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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之懲戒,亦包括大法官
  • B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包括文職及武職之公務員、公立學校教師
  • C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為一級一審制
  • D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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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維護「國家公權力行使的廉潔與正當性」時,如果某種職位雖然層級極高(例如憲法守護者),但其本質上仍是由國家支薪、行使公職權力的話,法律會完全放任其不受任何懲戒程序的規範嗎?此外,若要兼顧其職務的獨立性與監督,該如何平衡「納入規範」與「程序嚴謹度」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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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A。依據法官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之人員:一、司法院大法官。二、懲戒法院法官。三、各法院法官。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本法所稱之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懲戒法院及其院長。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由此明文可知,司法院大法官明確屬於該法所稱之法官範疇,因此關於法官之懲戒規範,其對象亦包括大法官,故選項 A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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