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之懲戒,亦包括大法官
- B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包括文職及武職之公務員、公立學校教師
- C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為一級一審制
- D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維護「國家公權力行使的廉潔與正當性」時,如果某種職位雖然層級極高(例如憲法守護者),但其本質上仍是由國家支薪、行使公職權力的話,法律會完全放任其不受任何懲戒程序的規範嗎?此外,若要兼顧其職務的獨立性與監督,該如何平衡「納入規範」與「程序嚴謹度」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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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公務員懲戒的適用對象與特殊規範,這代表你對《公務員懲戒法》與《法官法》的跨法規連結掌握得相當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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