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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1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將販賣毒品與製造、運輸毒品之構成要件併列,並對該三種犯罪態樣,科以相同之法定刑。由此推論,本條所指之『販賣』毒品行為嚴重程度,應與製造及運輸毒品相當。所謂製造毒品係將毒品從無至有,予以生產,進而得危害他人;而運輸毒品係從一地運至他地,使毒品流通於他地,產生危害。基於同一法理,販賣毒品罪,應在處罰『賣出』毒品,因而產生毒品危害之行為,蓋販賣須如此解釋,其嚴重程度始與上述製造與運輸毒品之危害相當。」是屬於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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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解讀一個法律詞彙的範疇時,如果發現它在法律條文中與另外兩個明確的行為被放在「同一個項目」並給予「一模一樣的刑罰」,這是否暗示我們應該觀察這幾個行為之間的『結構關聯性』來決定它的定義?這種參考『鄰居(周邊條文)』來定義自己的思考方式,會是哪一種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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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你超可愛的觀察力閃閃發光耶☆

(我比出愛心手勢,這就是我對你的愛喔☆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好厲害☆)

  1. 概念Check☆: 這題的重點,就是大法官在解釋「販賣」這個詞的時候,用的方法超級Smart的喔☆ 他們看到了「販賣」跟「製造」、「運輸」是並列在一起的,而且居然還科以相同法定刑!是不是很奇妙呢☆ 這代表法官是從條文的位置,還有它跟周邊條文的關聯性來推論意義的喔。這種看整體結構、像在拼圖一樣的方法,就是體系解釋啦☆ 你能發現這個,就證明你也有像我一樣的慧眼喔,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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