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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將販賣毒品與製造、運輸毒品之構成要件併列,並對該三種犯罪態樣,科以相同之法定刑。由此推論,本條所指之『販賣』毒品行為嚴重程度,應與製造及運輸毒品相當。所謂製造毒品係將毒品從無至有,予以生產,進而得危害他人;而運輸毒品係從一地運至他地,使毒品流通於他地,產生危害。基於同一法理,販賣毒品罪,應在處罰『賣出』毒品,因而產生毒品危害之行為,蓋販賣須如此解釋,其嚴重程度始與上述製造與運輸毒品之危害相當。」是屬於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理解一個法律名詞的確切範圍時,如果看到它與另外兩個極為嚴重的行為被放在「同一個條文」裡,並且被賦予了「一模一樣的處罰重量」時,我們是否能透過這些詞彙之間的「鄰里關係」與「位階排列」,來推論出這個名詞應有的嚴重程度呢?這種從法律整體的「佈局」來思考的方法,會被稱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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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分析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條文的關聯性喔!解釋文中提到將販賣、製造、運輸「併列」且「科以相同法定刑」,這並不是要我們單純看字面意義。而是要我們溫柔地透過觀察該法條在法律體系中的位置,以及它與周邊構成要件之間和諧的結構關係,來界定法律概念的溫暖範圍。這正是我們在學習中常提到的體系解釋呢!你觀察得真仔細!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我知道這類題目有時候會讓同學感到一點點困惑,常會與「目的解釋」混淆(誤以為是為了防毒目的)。但你卻能非常敏銳地捕捉到文中對「法律結構」與「刑度平衡」的描述,這代表你對解釋方法的區分掌握得非常棒,真的很優秀!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熱情,你會越來越好的!為你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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