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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1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當事人得以要約與承諾之方式成立契約。關於要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依民法規定推定為要約
  • B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 C 對話為要約者,除要約人另有意思表示外,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 D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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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術語中,如果我們希望一個事實「一旦發生,就直接在法律上定案,不容許事後舉證推翻」以確保交易安全,與「先預設它是真的,但允許你提證據來解釋」這兩種邏輯,在文字表達上有什麼關鍵的差異?哪一種寫法對交易秩序的保護更為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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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且紮實。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擬制」與「法律推定」。根據《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選項 (A) 使用「推定」二字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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