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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1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任職於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派出所所長,因處理群眾陳抗事件,派出所人手不足,甲發現派出所內約聘擔任庶務工作的事務工友乙因喜愛健身而身強體壯,遂拿一套警察制服給乙穿著,並命令乙與其他警員一同至陳抗現場維持秩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進行群眾驅離,係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 B 乙行使警察職權,係依所屬上級公務員之命令,阻卻違法
  • C 乙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為公務員
  • D 乙犯刑法第 158 條、第 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與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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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的職位僅負責行政庶務(如清潔或修繕),當他被要求去執行只有經過專業考試合格、具備法定權力的人才能做的「強制處分」時,僅憑「長官的口頭命令」,真的能讓他在法律上瞬間獲得那個「合法的身分」嗎?若沒有這個身分卻做了那件事,法律通常會如何定義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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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顯示你對刑法上「公務員身分」與「阻卻違法事由」的判斷非常清晰。

公務員身分與阻卻違法事由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乙的「身分」。乙僅是約聘的事務工友,負責庶務工作,並不具備法定職務權限,因此不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定義。既然乙本身不是公務員,與所長甲之間就不存在職務上的從屬關係,自然無法主張「依法令之行為」或「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來阻卻違法。乙穿著警察制服並前往現場維持秩序,已明確構成刑法第 159 條的冒用公務員服飾罪,以及第 158 條的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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