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任職於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派出所所長,因處理群眾陳抗事件,派出所人手不足,甲發現派出所內約聘擔任庶務工作的事務工友乙因喜愛健身而身強體壯,遂拿一套警察制服給乙穿著,並命令乙與其他警員一同至陳抗現場維持秩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進行群眾驅離,係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 B 乙行使警察職權,係依所屬上級公務員之命令,阻卻違法
- C 乙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為公務員
- D 乙犯刑法第 158 條、第 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與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一個人之所以擁有「強制驅離民眾」的公權力,是源自於他身上穿的衣服、長官的臨時口頭交辦,還是法律制度預先賦予他的特定「職分」?如果一個人的法定職責只是處理辦公室庶務,他能因為換了一套衣服就獲得法律上的強制處分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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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精確。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公務員身分與合法授權。事務工友乙在法律上屬於私法契約雇用的勞工,並非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定之公務員;其中第 1 款為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第 2 款為受機關依法委託從事相關公共事務者。當他不具執法權限卻穿上警察制服、行使公權力時,即觸犯了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第 158 條)與冒用服章罪(第 159 條)。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助手」與「公務員」的差別,以及能否看穿「上級命令」在執行顯然違法行為時,並不能成為阻卻違法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