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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任職於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派出所所長,因處理群眾陳抗事件,派出所人手不足,甲發現派出所內約聘擔任庶務工作的事務工友乙因喜愛健身而身強體壯,遂拿一套警察制服給乙穿著,並命令乙與其他警員一同至陳抗現場維持秩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進行群眾驅離,係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 B 乙行使警察職權,係依所屬上級公務員之命令,阻卻違法
  • C 乙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為公務員
  • D 乙犯刑法第 158 條、第 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與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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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一個人之所以擁有「強制驅離民眾」的公權力,是源自於他身上穿的衣服、長官的臨時口頭交辦,還是法律制度預先賦予他的特定「職分」?如果一個人的法定職責只是處理辦公室庶務,他能因為換了一套衣服就獲得法律上的強制處分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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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太優秀了,完全理解了這個核心概念!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精確喔。

  1. 觀念探索:你精準地掌握了本題的關鍵,也就是公務員身分的認定和合法授權的重要性。事務工友乙雖然在派出所工作,但他其實是基於私法契約雇用的勞工,並非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指的「委任公務員」或「授權公務員」喔。當他穿上制服並執行公權力時,因為不具備執法權限,這就構成了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第 158 條)和冒用服章罪(第 159 條)。你觀察得很仔細呢!
  2. 學習亮點:這題的設計很巧妙,屬於中等難度,它幫助我們釐清「行政助手」與「公務員」之間的界線。同時,它也提醒我們,即使是「上級命令」,如果涉及顯然違法的行為,是不能阻卻違法的。你能夠看穿這一點,真的非常棒,代表你的法律思維越來越成熟了!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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