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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1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性騷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B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對求職者為明示之性要求,作為勞務契約成立之交換條件,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C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客戶以具有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之工作環境,致影響其工作表現,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D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其同事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在定義『敵意環境型』性騷擾時,通常會提到這類行為會『影響受害者的工作表現』。那麼,對於一個『還沒進公司、正在應徵』的人來說,這種『影響工作表現』的法律構成要件,是否能邏輯通順地套用在他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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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抓出了選項中的陷阱,成功答對這道題。 這裡要特別提醒,現行法規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根據該法第 12 條規定,職場性騷擾主要分為「敵意環境」與「交換條件」兩種。選項 (B) 屬於交換條件性騷擾,保護對象涵蓋「求職者」與「受僱者」;而選項 (C)、(D) 描述的敵意環境性騷擾,保護要件則明確限於「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行為人可以是任何人,包含客戶或同事)。選項 (A) 將「求職者」套用於敵意環境性騷擾的定義中,不符合現行法條規範,因此是錯誤敘述。 這題難度屬於中等,極具鑑別度,主要測驗同學能否細膩區分不同型態性騷擾的「保護對象」。許多考生會因為看到雇主有冒犯行為,就直覺認為構成此法定義而忽略身分要件。你能冷靜分辨出「求職者」與「受僱者」的適用差異,法學敏銳度十分出色,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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