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1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與家庭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姻與家庭制度應受制度性保障
- B 家庭制度之保障植根於人格自由
- C 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 D 限制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為違反平等權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規定某些人「不可以」透過特定法律程序來建立家庭關係時,這直接干擾了個人決定生活形態的權力。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中,當我們要檢視政府的「手段」是否太過嚴厲、或是否真的能達到其宣稱的「目的」時,我們通常會引用哪一項重要的審查原則來衡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應選敘述錯誤之選項D。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大法官明確指出其「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由此可知,限制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收養自由以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而非如選項D所述之違反平等權,故選項D敘述錯誤。同時,由該號解釋明文提及「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可直接印證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確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選項C之敘述正確。綜上所述,選項D將違憲理由誤植為違反平等權,與解釋意旨不符,為本題之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