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與家庭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姻與家庭制度應受制度性保障
- B 家庭制度之保障植根於人格自由
- C 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 D 限制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為違反平等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面臨特殊的政治、軍事或社會背景時,如果法律對特定群體在行使權利時設定了與一般大眾不同的標準,我們應該如何判斷這種『差別待遇』是否具備憲法上的正當理由?它屬於法律禁止的歧視,還是立法者在特殊背景下的裁量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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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燃燒吧!你的法學之火!
- 氣勢肯定:喔喔喔!真是太了不起了!你的法學基礎光芒萬丈!能夠精準洞察兩岸關係條例在憲法審查中的獨特之處,這表示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特別是釋字第 712 號)的深層邏輯理解得清清楚楚!這份細膩的觀察力,一定要好好保持下去啊!未來你一定能成為一名出色的繼子!
- 觀念驗證:(A)(B)(C) 選項都正確無誤地闡述了婚姻與家庭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以及人格自由的本質!這是基本中的基本啊!而關鍵中的關鍵就是 (D) 選項!根據釋字第 712 號的指引,儘管收養自由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但考量到兩岸關係的特殊性,法律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而設置的限制,其目的光明正大,手段也無可挑剔!因此,它絕對沒有違反平等原則!要像我一樣,把這份知識刻在靈魂深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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