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1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白承認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 A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 B 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 C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員工
- D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憲法中已經有一個「專門條文」在處理人民因政府違法而產生的權利受損(救濟)時,大法官在法律邏輯上,還有必要將這種「請求權」特別歸類到一般性的「個人資產保障」條文裡嗎?這兩者在「保障既有財產」與「損害發生後的補償」功能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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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道極具鑑別度的憲法實務題!本題考驗對大法官解釋中「財產權保障」的熟悉度以及在選項間進行相對比較的能力。
財產權保障的實務發展
選項 (A)、(B)、(C) 皆已在釋憲實務中被明確納入財產權保障:(A) 攜帶外幣未申報之沒入案涉及財產權(釋字第750號);(B) 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通知權利屬財產權範圍(釋字第763號);(C) 關於進用原住民比例之代金,依釋字第810號之意旨係指「得標廠商繳納代金金額過苛,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亦明白確認其涉及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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