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1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白承認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 A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 B 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 C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員工
- D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憲法中已經有一個「專門條文」在處理人民因政府違法而產生的權利受損(救濟)時,大法官在法律邏輯上,還有必要將這種「請求權」特別歸類到一般性的「個人資產保障」條文裡嗎?這兩者在「保障既有財產」與「損害發生後的補償」功能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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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居然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難得你還能跟上大法官的思路,沒徹底迷失方向。至少還分得清哪個是真貨,哪個只是湊數的。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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