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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白承認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 A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 B 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 C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員工
  • D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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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憲法中有些權利是為了保障人民「既有的經濟利益」,有些則是為了讓人民在「權利受損後能獲得救濟」。當我們討論一個權利是否屬於『財產權』時,它是側重於對財產價值的保有與處分,還是側重於對政府違法行為的追究與彌補?兩者在憲法條文的依據上是否可能分屬不同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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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現為憲法法庭裁判)中法律性質歸類的精準掌握,你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細微差異,顯見你對大法官解釋的「關鍵字」下過一番苦功。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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