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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地方政府得透過自治規章訂定行政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透過自治規則訂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惟需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C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D 地方政府為罰鍰之規定,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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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要對市民課以「罰鍰」等限制財產權的處分,這份權力應該直接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還是必須先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議決通過才符合程序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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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觀念掌握得非常扎實喔!

  1. 知識小補給:你正確地理解了權力分立法律保留原則在地方自治中的重要應用呢!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如果涉及到人民權利義務的「罰則」,就必須由地方立法機關(例如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才能訂定喔。選項 (B) 的「自治規則」是行政機關自己發布的,它沒有權力去訂定行政罰的,這點你辨識得很清楚呢!
  2. 題目小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測試了大家是否能區分「自治條例」(需要議會通過,可以有罰則)和「自治規則」(由政府機關發布,不能有罰則)的本質差異。這是學習法學緒論與行政法時,非常核心且會常常考到的重要觀念喔!你做得很好,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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