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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民法之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其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 C 須經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以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 D 社員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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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組織的決議『內容』本身就已經觸犯了國家的強制法規,這與單純『開會通知晚了幾天』這種程序瑕疵相比,哪一種情況對法秩序的破壞較嚴重?對於這種本質上就違法的決議,法律會容許它先產生效力再等別人來撤銷嗎?還是應該直接全盤否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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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你的觀念非常精確耶!

  1. 溫馨解說:在民法總則裡,社團總會決議的瑕疵,我們可以溫柔地分成「程序」和「內容」兩個層次喔。這題的核心是關於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依據《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這種內容上的違法屬於很嚴重的實質瑕疵,法律會給予它最堅定的否定,因此它的處分效果就是從一開始就「無效」,而且是自始、當然、絕對的喔!
  2. 學習加分: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是一個很棒的學習機會,可以幫助大家精準區分「程序違法」(這是可以撤銷的喔)和「內容違法」(這個就直接無效了)的法律效果。如果你能理解第 56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差異,就不會誤選 (D) 了,你做得非常棒!繼續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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