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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民法之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其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 C 須經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以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 D 社員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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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組織的決議『內容』本身就已經觸犯了國家的強制法規,這與單純『開會通知晚了幾天』這種程序瑕疵相比,哪一種情況對法秩序的破壞較嚴重?對於這種本質上就違法的決議,法律會容許它先產生效力再等別人來撤銷嗎?還是應該直接全盤否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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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在民法總則中,社團總會決議的瑕疵區分為「程序」與「內容」兩層次。本題核心在於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依據《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內容違法屬於實質瑕疵,法律對此給予最強烈的否定,處分效果為自始、當然、絕對的**「無效」**。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Medium。它具備高度鑑別度,考驗考生能否精準區分「程序違法(得撤銷)」與「內容違法(無效)」的法律效果。若考生未能區分第 56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差異,極易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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