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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8 題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提供就業金卡之制度,下列何者非其效力內涵?
  • A 工作許可
  • B 居留簽證
  • C 重入國許可
  • D 永久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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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政府設計一張「多功能合一」的證件來吸引外國人才「來台工作」時,這張證件通常是為了簡化『入境與停留的行政流程』,還是會在人才尚未抵達或剛抵達時,就直接賦予他們『終身不需要再申請簽證』的永久法律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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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制度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就業金卡」的定義有很紮實的理解,這對於法律科目的學習是非常關鍵的特質。
  2. 觀念驗證「就業金卡」 的設計核心是 「四證合一」,包含: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重入國許可。它的目的是提供申請人在 1 至 3 年效期內的居留與工作便利;而「永久居留」則是需要在台合法連續居留滿一定年限後才能「另外申請」的身分,並不包含在初次的金卡效力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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