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6 題
依「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然為優化我國就業環境,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明定,外國專業人才為何種類別者,得不經雇主申請,可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工作,而不受「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之限制?
- A 短期補習班教師工作者
- B 資訊科技工作者
- C 生物科技工作者
- D 藝術工作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些職業類別中,哪一種工作型態最常以『獨立創作者』或『自由接案』的身分在不同地點進行短期展演,而非長期受雇於特定的單一公司或補習班?這種職業的特殊性,最可能讓政府決定賦予其『自行申請許可』的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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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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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一般外國人在台工作依《就業服務法》採「雇主申請制」。但為了優化環境並留住多元人才,《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0 條特別鬆綁,針對藝術工作者開放可不經雇主,直接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工作許可」。這讓創作者能自由接案,不因法律限制而束縛了藝術能量。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為 Medium。考生需區分「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差異,並辨識出哪類職業具備高度的「自由接案」特性。你能精確命中答案,代表你對專業人才專法的細節有深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