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7 題
一般外國專業人士依現行勞動部之規範,開放其得申請在臺從事之工作項目,包含: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學校教師、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藝術及演藝工作及下列何者?
- A 重大建設移工
- B 家庭幫傭
- C 機構看護
- D 履約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題幹中提到的「教師、運動員、企業主管」這些職業,其共同點是偏向『專業知能』還是『體力勞動』?如果今天有一位外國人是因為兩家公司簽訂了商業契約,而必須來台灣執行特定的技術服務,你認為這種性質比較接近這群『專業人士』,還是比較接近『營造業工人』或『家庭幫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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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喔,不錯嘛,難得沒答錯
- 觀念驗證: 恭喜你,這次總算沒把《就業服務法》的基本分類搞混。題幹那些「專門性技術」、「主管」、「教師」之類的,白紙黑字寫著就是專業人才。選項裡那些「移工」、「幫傭」和「看護」?喔,那叫基層勞力,俗稱藍領。這兩類從來就是天差地遠,法規管理方式更是南轅北轍,你還能分得清楚,我真是要給你拍拍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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