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關於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 A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內容與利用方法,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已授權
- B 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 C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但不排除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同時行使權利
- D 以著作財產權設質時,除另有約定,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合法取得了一個權利的授權並投入大量資源經營,但原權利人隨後將這個權利賣給了第三人,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與市場誠信,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原有的授權合約繼續有效」,還是允許「新買主可以隨時終止你的權利」?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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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著作權法》中「著作財產權授權與設質」的核心觀念,能答對代表你的法規基礎相當紮實。 正確選項 (B) 點出了著作權授權的重要原則:授權效力不會因權利人嗣後將著作權讓與或再授權而受影響,藉此保障被授權人的權益。我們順便釐清其他常見的法條陷阱: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為保護創作者,授權約定不明的部分依法推定為「未授權」,故 (A) 錯誤;選項 (C) 既為「專屬授權」,原著作權人即不得在該範圍內再行使權利;而選項 (D) 關於設質,除設定時另有約定外,權利人原則上仍「得」繼續行使著作財產權。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清晰分辨「一般授權」、「專屬授權」與「設質」的法律效力差異。整體而言難度適中,只要理解法規背後保護雙方利益的邏輯,就能穩穩拿下分數,請繼續保持這種清晰的解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