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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有關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公正中立之考量,聽證之主持人不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
  • B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 C 聽證應公開以言詞為之,但行政機關得於當事人同意時以書面為之
  • D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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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面臨一個涉及眾多利害關係人、且議題極其複雜的案件,為了避免正式法律程序進行時,因程序爭論或資料繁雜而陷入混亂或效率不彰,你認為在法理邏輯上,是否應該設計一個「前置機制」來預先釐清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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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B)!這道題目考查的是《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聽證程序的基本規範,是一道相當經典的法規記憶題。

聽證程序的運作原則

你的判斷完全正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8條規定,行政機關為了讓聽證順利進行,在必要時確實可以在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至於其他選項的陷阱在於:選項 (A) 的聽證主持人,原則上就是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而選項 (C) 的聽證必須公開以言詞進行,並沒有當事人同意即可改為書面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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