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有關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公正中立之考量,聽證之主持人不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
  • B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 C 聽證應公開以言詞為之,但行政機關得於當事人同意時以書面為之
  • D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今天要處理一件牽涉極廣、參與者眾多的複雜開發案,為了避免在正式會議當天因流程混亂或爭點不明而效率不彰,你覺得法律在設計上,會提供什麼樣的「會前準備機制」來協助正式程序的進行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選項為B。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8條規定,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該條文亦明定預備聽證得為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釐清爭點、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以及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等事項,且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因此,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明文規定,為正確答案。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其他錯在哪
📝 行政程序法聽證要點
💡 掌握聽證之主持人、預備程序、言詞原則及異議救濟之規定。
比較維度 聽證 (Hearing) VS 陳述意見 (Statement)
進行方式 強制公開並以言詞為之 書面或言詞均可
程序預備 設有預備聽證制度 無預備程序規定
處置救濟 得當場聲明異議 對程序處置無獨立異議權
💬聽證為高強度之正當程序保障,其程序密度與嚴格性遠高於陳述意見。
🧠 記憶技巧:首長主、預備行、言詞說、當場議。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聽證主持人需具備法官職位,或誤認聽證可經當事人同意轉為純書面審理。
預備聽證之效力 聽證筆錄之證據價值 聽證與陳述意見之區別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學緒論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