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有關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公正中立之考量,聽證之主持人不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
- B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 C 聽證應公開以言詞為之,但行政機關得於當事人同意時以書面為之
- D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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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今天要處理一件牽涉極廣、參與者眾多的複雜開發案,為了避免在正式會議當天因流程混亂或爭點不明而效率不彰,你覺得法律在設計上,會提供什麼樣的「會前準備機制」來協助正式程序的進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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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8條規定,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該條文亦明定預備聽證得為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釐清爭點、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以及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等事項,且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因此,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明文規定,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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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聽證要點
💡 掌握聽證之主持人、預備程序、言詞原則及異議救濟之規定。
| 比較維度 | 聽證 (Hearing) | VS | 陳述意見 (Statement) |
|---|---|---|---|
| 進行方式 | 強制公開並以言詞為之 | — | 書面或言詞均可 |
| 程序預備 | 設有預備聽證制度 | — | 無預備程序規定 |
| 處置救濟 | 得當場聲明異議 | — | 對程序處置無獨立異議權 |
💬聽證為高強度之正當程序保障,其程序密度與嚴格性遠高於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