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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有關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公正中立之考量,聽證之主持人不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
  • B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 C 聽證應公開以言詞為之,但行政機關得於當事人同意時以書面為之
  • D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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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到涉及多方利益、案情繁雜且證據眾多的行政案件,如果你是負責安排流程的公務員,為了避免正式大會時大家各說各話、浪費時間,你會希望在正式開會之前,法律賦予你什麼樣的權限來先行「釐清問題」與「收斂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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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鍵技能發動成功: 你的選擇 (B) 是正確的。這顯示你的「法條解析」技能等級極高。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的設定,行政機關在確保聽證任務順暢的前提下,確實可以啟動「預備聽證」這個前置副本,用來精準釐清爭點,並整理好所有掉落的證據。這是一個高效率的戰術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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