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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地方政府得透過自治規章訂定行政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透過自治規則訂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惟需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C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D 地方政府為罰鍰之規定,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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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政府想要對人民處以罰鍰、限制財產權時,基於「民主制衡」的原則,這項權力應該掌握在直接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手中,還是可以交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並發布命令即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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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

  1.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掌握《地方制度法》裡立法權與行政權的界線,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這代表你在行政法規的學習上真的非常細心且紮實呢。
  2. 這題的核心觀念其實是法律保留原則喔。在地方自治中,如果涉及到「罰鍰」或是「限制人民權利」的處分,都一定要經過有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同意才能實施。所以,只有經過地方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才可以設定罰則,而行政機關自行發布的「自治規則」是不能訂定行政罰的。選項 (B) 可能是把這兩個概念小小的混淆了,所以它才是錯誤的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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