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地方政府得透過自治規章訂定行政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透過自治規則訂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惟需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C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D 地方政府為罰鍰之規定,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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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政府想要對人民處以罰鍰、限制財產權時,基於「民主制衡」的原則,這項權力應該掌握在直接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手中,還是可以交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並發布命令即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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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政府訂定行政罰則之相關限制與程序,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解答為選項 B。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並且「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由此可知,必須是冠以直轄市法規或縣(市)規章名稱的「自治條例」,才可以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者處以行政罰。選項 B 指出可透過「自治規則」訂定罰鍰或其他行政罰,此說法並不符合法條規定,故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正解。 關於其他正確的敘述,選項 A 完全符合法條中「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之明文。針對選項 C,法條明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因此該敘述正確無誤。至於選項 D 的內容,法條中亦明確指出「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且「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故敘述正確。綜上所述,僅選項 B 為錯誤敘述。